古建筑项目规划设计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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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景古建】唤醒古村落保护中的“工匠精神”

    2016-06-07 15:23:11

        如何做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浙江省问计会聚台州市黄岩区参加专题研讨的省内外专家。6月3日,在由浙江省委、省政府组 织的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呼吁:历史文化村落里蕴含着祖先留下来的众多宝贵财富,在避免“劳民伤财”或“自生自灭”、避免“建设性 破坏”和“破坏性建设”的同时,一定要警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中的雷同性危机。
      2015年年末,浙江省确认的历史文化村落共有1237个,但目前这些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现状却千差万别。有的村落全村旅游收入已经 达到1亿元,也有的村落三年建设期满绩效评估不及格。
      记者从浙江农林大学王景新教授团队的《浙江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与持续发展调研报告》中了解到:浙江历史文化村落的所有古建 筑等物质文化遗存中,有文物保护级别的4357处,其中375处为国家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89个属于国家级。
      2003年6月,浙江启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时,就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其中。从2012年至2015年,浙江先后批准历史文化 村落保护利用重点建设村和一般村共779个。
      调查显示,浙江各地已经探索出一些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利用方式。例如,龙泉市溪头村用不足700万元的投资,完成了其他村要花 费数千万元的修复、保护等任务,成为浙江首批美丽乡村;兰溪市诸葛村抓住先机发展古村落旅游业,2015年全村旅游综合收入达到 了1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浙江全省累计完成古建筑修复6889幢,建筑外立面改造1721幢,古道修复82公里。由浙江理工大学 等两个团队完成的调研报告表明,浙江省首批40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大多数村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三年建设预期目标。
      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千村一面,缺乏工匠与工匠精神的困境,也让一些问题暴露无遗。温州市文成县九都 村因为建设落后等原因成为唯一一个评估不及格村。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郑卫就“千村一面”的问题提醒政府部门,要警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中的雷同性危机。浙江省古建 筑设计院副院长陈易也提到,村落本身的城镇化倾向,使城镇型的规划布局与建筑形式成为广大村落的模板。
      作为在黄岩开展了多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专家,同济大学教授杨贵庆非常反对屋顶色彩五花八门、欧陆风格照搬照抄等毫无地 方传统风貌的建筑。在他看来,这样做只是满足了外来游客的猎奇心理,削弱了历史文化村落的内涵和品质,导致“建设性破坏”和“破 坏性建设”。同时,他还认为,历史文化村落作为公共资源,不能因为市场资本的介入而成为私人俱乐部,这样有悖于历史文化村落保 护和再生的目标。
      “有些地方为了赶工期和省造价,在选材和施工上以次充好,施工潦草,还有些地方使用现代材料粗鲁地在古建筑上打‘补丁’。”浙江理 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副院长丁继军说,在传统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用料的疏忽、传统技艺的缺乏和工匠特别是工匠精神的缺失, 都是不可忽视的短板。
      针对当前某些地方在保护历史文化村落时只注重保护建筑,而忽略村民生活质量等现象,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赵华 勤建议,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要协调,可以把古村落部分住户外迁至附近的农民新区,较完整地保护村落整体面貌;同时,调整 村落空间功能结构,完善村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上述规定是兼顾实际财政能力和社会需求的结果。然而,《送审稿》相关条款只是从原则上肯定了因文物保护遭受损失的建设单 位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而对于补偿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等,并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此外,对非国有文物所有权人因履行 文物保护义务而受到的权利限制和利益损失,并未明确规定予以补偿。
      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一套文物保护补偿的具体机制,相关立法在补偿事由、补偿范围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补偿 方式也灵活多样。除对正当权益因文物保护受到的合法侵害和限制外,还对要求所有人承担的特殊义务和特别牺牲进行补偿。对主体 因文物保护而遭受的“直接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是基本原则,而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发展权(容积率) 转移等补偿方式,甚至还涉及期待利益的补偿。补偿金额优先通过协商确定,行政裁决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发挥作用。此外,许多地 方已突破以金钱补偿为唯一方式的传统行政补偿理念,税收激励和权利转移或置换等方式也得到广泛应用。
      《文物保护法》作为文物保护基本法,必须从原则上确立文物保护的补偿机制。但鉴于我国各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各异,基本 立法关于补偿机制的规定不宜过细,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对补偿方式进行探索,尤其注重探索协商型、激励性补偿方式,并与文物的 合理利用相结合,如所有权置换、容积率转移,以及通过协商寻求其他社会主体“认保”性参与等;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补偿其利益损 失,也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此外,在补偿过程中还应注重协商方式的运用,通过与受偿主体进行协商,在尊重主体正当权利、考虑主 体实际需求的同时,拓展补偿方式,也可优化行政补偿的社会效果。多样化和协商型补偿方式,是缓解传统行政补偿方式所面对的财 政压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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