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项目规划设计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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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景古建】光明日报:确立文物保护补偿机制

    2016-06-06 15:38:31

        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实施 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建设单位还应自行承担对文物进行原址保护、迁移 、拆除所需费用。此外,非国有文物所有权人在利用其文物时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负有保养、修缮文物的积极义务,维修 方案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执行。
      《文物保护法》对有关社会主体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要求社会公众共同维护文物所承载之公共利益的体现。 然而,这些规定对公众文物保护义务的设置并不均等,要求与文物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文物而负担超出其他公 众的额外义务,并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主体正当利益的失衡,也使公众对文物保护和执法工作产生误解 ,在实践中消极守法,积极抗法,最终影响文物执法效果。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文物保护中公私利益平衡问题有所关注,正视了由于文物保护而使个人和企业利益受 损的客观情况。《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文物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文物保护服务于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一切机关、组 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也应当得到尊重。”但此次修法,没有提出因利益受损而 给予合理补偿的总体要求,而是选择一个矛盾较为突出的工作领域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于工程建设单位因采取文物保护措施所导致的 合法利益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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