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项目规划设计五大误区

荣誉客户

+ 更多
  • 成都电影...
  • 中集集团
  • 信和集团
  • 新津产业...
  • 西南民族...
  • 武海置业
  • 卧龙山
  • 通威集团
  • 四川省林...
  • 四川省建...

    企业资质

    + 更多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新闻动态   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不足

    2013-05-02 09:24:37

      古建筑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我国的《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以山西为例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8118处,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占全国的72.6%,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保)有119处。
      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古建筑保护的矛盾,要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以及保护古代建筑,做到既让古代文化保存于世,也让部分古代文化遗产产生利用价值。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当今世界对古代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三种形式:突尼斯形式(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华盛顿形式(保证古建筑的外观,根据现代的生活方式改变内部需要)。因此,由此我认为:矛盾有“重点论”之说,保护古建筑需要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要分重与轻。对于具有深刻影响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不管从里还是从外。让世人知道古代曾经的文化风味与建筑风格。对于需要考虑它们的利用价值的古建筑,那么采用华盛顿形式来修复,让古建筑具有古代的外貌,并具有现代的生活条件设施或者是现代与古代设施共有的条件;这种保护便有了进一步的商业利用价值。由于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因素,保护古建筑的难度。政府应该重点保护那些典型的古建筑,不至于全部的古建筑消失殆尽。社会也是向前发展的,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保护祖先留下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单单保护,而不去发展,那社会恐怕也会停滞不前。
      在我国,古建筑面临的现状是石件风化、砖体的风化、大木结构糟朽变形、柱子糟朽、地基基础沉降问题、彩画的褪色等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