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项目规划设计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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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宅被认定为历史建筑 政府将出资进行修缮

    2018-02-02 09:37:31

      南方日报讯

    如何进一步细化历史建筑修缮体系?惠州市住建局日前发布的《惠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在修缮补助标准和补助规范上予以明确。针对历史建筑的权属差异将采取不同比例的分配方式,对于国有的建筑将由市县两级财政5:5承担,而归属于市民的建筑也将得到两级财政总价八成的补助。

     

    私有历史建筑政府补助比例达八成

     

      《办法》首先对于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定义进行明确,指出其为惠州市县财政预算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补助资金。

     

      结合历史建筑的修缮内容,包含了历史建筑的整体环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及专项进行的维护、维修、翻修、复原等的设计及施工等。《办法》指出补助范围即为相关费用,并指出建筑修缮涉及的征拆、安置等费用也将纳入修缮费用范畴。

     

      具体到各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比例分配则根据历史建筑的权属不同将有所差异。《办法》规定,权属于国有的历史建筑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非国有历史建筑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和保护责任人按4:4:2的比例分担。另外对于纳入进专项集中规划整治项目的建筑则由专项资金解决,未列入补助范畴内。

     

      “这意味着权属于市民的建筑也将得到有效保护,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修缮支出,大大减轻了业主个人的资金支出压力。”惠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部分非国有历史建筑责任人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办法指出业主可向县区住建部门申请由政府出资修缮,将其历史建筑使用权、收益权移交相关政府代为行使,补助标准则按照国有建筑市县财政5:5比例标准实施。

     

      此外,对于具有损毁危险,且保护责任人不履行修缮义务或下落不明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同样也将按照类似标准实施,切实完善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护。

     

      《办法》同时也指出将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出资参与修缮。要求在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前提下,建筑的业主可与社会资本协商签订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使用协议,由出资人行使一定年限的历史建筑使用权或收益权,并完善好备案手续。

     

      修缮项目验收合格再结算拨付

     

      如何更好地完善修缮进程?《办法》对于历史建筑的修缮流程也进行了有效规划,要求县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普查和研究后,根据建筑保护的轻重缓急、建筑业主意见,科学编制辖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年度计划。

     

      未纳入当年度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遇到损毁危险的时候,历史建筑的业主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修缮。

     

      跟随年度修缮计划的要求,主管部门同时还将编制对应的年度修缮补助资金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如何使用该资金?《办法》介绍均须按照建筑修缮工程的实时进度循序渐进安排。历史建筑业主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施工手续进场施工后,可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修缮补助资金申请,先期预拨修缮申请资金的30%,进场施工后,再拨付修缮申请资金30%,剩余资金则须等到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拨付。

     

      针对现场验收核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整改完善,合格之后再拨付剩余修缮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切实完善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是属于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只有切实用到建筑的修缮,有效地完善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才是落到实处。”惠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相关资金的流向和实用将进行有效监管,对于违规使用,或者造假申请套用的行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收回发放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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