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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景古建】《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六一实施

    2016-06-02 14:20:49

        《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结合拉萨的实际情况,从古村落的申报认定、保护资金来源、古村落风貌保护和利用、建立保护长效机制和古建筑的修缮、流转、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于2015年12月24日经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28日由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张慧介绍称,拉萨市八县区共有57个乡镇,267个村(居)民委员会,1123 个自然村。这些村落承载和蕴含着藏民族悠久的历史人文信息,其独有的地域特色风貌,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底蕴、文化根基和民族传统积淀的体现。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村落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古村落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有进行抢救性的修复,加之当地保护意识落后,造成许多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和风貌遭到破坏。因此,急需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挖掘和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
      古村落需要具备三要素
      据介绍,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历史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独特民风民俗、能较完整体现区域文化和民族传统风貌的传统自然村落。根据《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古村落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村落主体形成于1959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等。
      对于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后,报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拉萨市古村落。
      4处村落列入古村落名录
      据拉萨市文物局副局长格桑顿珠介绍,目前,拉萨市现有一处历史文化名村——尼木县吞达村,三处传统村落:尼木县吞达村、墨竹工卡县赤康村、林周县连巴村。按照《条例》规定,这4个村落可直接列入拉萨市古村落名录。此外,古村落保护名录也会在一年内制定出台。
      几年前,拉萨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尼木县吞巴乡吞达村的吞弥·桑布扎故居的经堂进行了修缮。并于2014年聘请了2名当地村民看护吞弥·桑布扎故居。
      古村落保护要做好规划监管工作
      就如何做好古村落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拉萨市住建局负责人表示,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重视度;通过建立政策机制、利益机制与舆论宣传机制,引导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走向全面自觉。其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古村落建设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建章立制,防止古村落内出现“大拆大建”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小拆小建”等违章违规建设的管理。
      拉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拉萨市村落已有中国历史文化民村、中国传统村落和拉萨市特色村庄三种类型。按照分类指导的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将督促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在下一步规划实施中,城乡规划部门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古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推进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内不得从事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的行为,包括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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